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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伍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9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退回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7日、6月21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田某某先后50次在宜昌市伍家岗区、猇亭区、高新区等地,将火光村基站、共勤村基站等通讯基站的馈线盗割,后将馈线内铜芯剥出,变卖至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废旧金属回收站,变卖后累计非法获利26562元。2019年12月4日,田某某在宜昌市伍家岗区**宾馆被公安干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2.证人覃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称重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多次盗窃铜管馈线,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俞维

                                                       检察官助理:宋健

2020年6月29日

附: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湖北省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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