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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1〕13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6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镇**村**庄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9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盗窃,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于2020年10月31日3时许,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区友谊鸭煲烤鱼店门口,用二维码向被害人潘某某乞讨后,趁人不备,将被害人放在餐桌上的一部绿色128Giphone11手机盗走。田某某于2020年11月06日被抓获,民警在其住处缴获被盗手机。经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45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身份材料、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资料;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杨劲松

                              检察官助理 廖威

                              2021年1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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