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3********,汉族,小学肄业,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乡街道****组,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2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将兰考县城关镇桐城国际居民赵某某停放在车棚内一辆黑色“虎英”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2500元。案发后,赃物被兰考县公安局追回并退还,被告人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案件来源侦破报告、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实案件相关情况;2、被害人李某某、赵某某陈述证实其电动三轮车被盗的事实;3、被告人田某某供述证实其盗窃他人电动三轮车的犯罪事实;4、鉴定意见证实被盗电动三轮车的价值。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彩霞、刘永峰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