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22231966********,汉族,群众,文盲,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现住址:临城县**村**号。1985年2月1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临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4年9月25日因犯窝藏罪被临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0年3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赞皇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赞皇县看守所。
本案由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田某某伙同高某某(已判刑)、李某某(已判刑)从赞皇县院头村盗窃曹某某停放在海尔专卖店门市门口的踏板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500元。
2、2019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田某某伙同高某某、李某某从赞皇县杜家沟村盗窃郝某某停放在门口车棚里的电动车电瓶四块,经鉴定价值400元。
3、2019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田某某伙同高某某、李某某从赞皇县阳泽村盗窃韩某某放在京东物流店门口的一套旧空调和空调内机一台,经鉴定价值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赞皇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2、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3、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临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办案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
4、谅解书;
5、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国共产党临城县后都丰村支部委员会证明;
6、被告人田某某户籍证明;
7、被害人曹某某、郝某某、韩某某陈述;
8、被告人田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敏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赞皇县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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