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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8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镇**村**号,现住该村。2019年8月9日至8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阳县看守所临时羁押,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2019年9月26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被告人田某某伙同王某甲、王某乙、梁某某(以上三人均已判决)在任丘市出岸镇出岸三村村西潴龙河故道盗窃土方,数额达5600元。田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上缴赃款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抓获证明、同案犯判决等;

2同案犯供述:王某甲、王某乙、梁某某等人供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任丘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件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盗窃土方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帆

                               检察官助理:程俊健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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