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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221989********,汉族,高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乡**村,住本市城关区**出租房***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1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15时30分许,在本市城关区纳金路**宾馆*楼,被告人田某某趁被害人马某某离开住处之机,使用该宾馆总卡将被害人马某某居住的***号房间门打开,在该房间床头柜内将被害人马某某的5400元现金盗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指认,提取物证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洛桑旦增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本市城关区**出租房***号。

2.卷宗二册、光盘三张、证人名单一份、被害人名单一份、证据目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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