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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_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汉族,研究生学历,家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宝鸡市公安局法门寺文化景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7日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宝鸡市公安局法门寺文化景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扶风县看守所。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法门寺文化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于2017年5月至8月在扶风县**寺学习期间,趁帮助宽某和尚打扫在**寺的宿舍、**寺图书馆及眉县***寺的机会,盗窃和田玉观音吊坠一件;盗窃翡翠玉观音吊坠一件;盗窃署名为刘某某的水墨画两幅,内容为:“达摩祖师”“玄奘法师”;盗窃署名为传某的书法对联一副,内容为:“祖意西来云月冷,禅风东播蒲梅新”;盗窃“吴某某”书法作品仿品三幅,内容为:“上善若水”“雅气和辉、图腾如鸿”“天道酬勤、厚德载物”。经吴某某(艺名吴某某)本人确认署名“吴某某”的三幅书法作品均为赝品,无鉴定价值。其余物品经陕西文化艺术品司法鉴定中心对相关物品真伪及价值进行鉴定、评估,鉴定市场参考价共计人民币3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和田玉观音吊坠一个,翡翠玉观音吊坠一个,刘某某书画作品两幅,传某书法对联一幅,吴某某书法作品三幅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发还清单,被盗物品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宽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陕西文化艺术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两份及司法鉴定补充报告两份;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搜查光盘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2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宽让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在扶风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三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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