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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4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高新区********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9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成都高新区**路**号四川**商贸有限公司下属的**五金建材店铺内上班时,偷盗该公司配送中心的销售单,于当日13时许到客户“**五金建材”老板李某某处索要货款,通过微信、支付宝及现金方式收取货款人民币24500元,后将货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2019年4月7日,田某某在**五金建材店铺被挡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田某某现已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虑田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燕

检察官助理:汪青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电话:1898064****)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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