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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65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86********,苗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院子2007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5月29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5月4日刑满释放;2014年因盗窃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3月7日刑满释放;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2017年3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8月20日刑满释放2019311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2019年7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1月15日依法转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8月30日8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本市天河区科学院地化所公交站,趁被害人李某某乘坐813路公交车不备之机,盗走被害人手提包内一台金色iPhone8 Plus 256G手机(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5673元)。

二、2018年11月3日1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本市天河区BRT学院站,趁被害人陈某某乘坐B16路公交车不备之机,与他人合伙盗走被害人布包内的一台金色iPhone8 Plus 64G手机(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43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凭证照片、电子订单照片及发票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人像比对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侦查实验等笔录;

8盗窃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哲雯

2020年4月24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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