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田某某,曾用名田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住淄博市淄川区**镇**街**巷**号,2005年12月30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10月18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5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8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田某某于2020年8月7日16时许,翻墙入院进入淄博市淄川区洪山镇涧北村村南高某某家中,盗窃高某某家中现金人民币6031元。
2.被告人田某某于2020年8月1日10时许,翻墙入院进入淄博市淄川区洪山镇太和村其嫂子司某某家中,盗窃司某某家中千足金项链一条。经鉴定,该千足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072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田某某入户盗窃二次,数额共计人民币101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高某某、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淄博市淄川区价格认定服务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被盗财物部分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瑶瑶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淄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换押证1份;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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