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镇**村**村**号,现住单县**小区**号楼**室。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4日被单县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一千九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被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份一天14时许,被告人田某某窜至单县**小区*号楼*单元**室,盗窃赵某某家戒指一个、金耳钉一对、小金猪一个。
2.2019年12月8日中午,被告人田某某窜至单县**小区**号楼*单元一处毛坯房内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3.2019年12月8日中午,被告人田某某窜至单县**小区**号楼**室,盗窃刘某某家现金1400元。
4.2019年10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田某某窜至单县**小区**号楼**室,在使用CT片开门的过程中,发现有人,遂逃窜。
被告人田某某窃取的1400元钱,案发后已发还被害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庆阳
检察官助理李娜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4.《认罪认罚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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