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安徽省阜阳市,系**饭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小区**村**栋**号。被告人田某某曾因盗窃,于2010年3月1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于2016年12月25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田某某在马鞍山市雨山区**小区**村**栋楼前,利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灰色新日牌电动车盗走,并将盗得的电动车藏匿于**小区**村**栋楼下。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89元。
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田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9月17日,公安机关将从被告人田某某处扣押的新日牌电动车发还给被害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查询证明、前科材料、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8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田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晶晶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小区**村**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听取被害人意见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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