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Z30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02199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电影放映员,户籍地蚌埠市禹会区**路**栋**单元**号,住蚌埠市禹会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亦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至蚌埠市蚌山区**广场**号门非机动车停车区,见一辆黑色宝岛牌电动车(车座内放有一爱玛牌头盔)停放在此处且车钥匙未拔,便趁无人看管之机将该辆电动车盗走,并将所盗电动车停放在蚌埠市禹会区红旗一路290号茗香金庭小区对面人行道上。经鉴定,被盗电动车及车座内头盔价值共计人民币2150元。
2020年7月22日12时,被告人田某某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同日,民警在田某某停放被盗电动车的地点将电动车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葛某某。同年9月2日,被告人田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购买收据、前科情况、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
2.被害人葛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扣押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盛继彬
检察官助理周若冰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其住所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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