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县**乡**村**屯)。2009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9年10月30日因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6日,被告人田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黑A****0的淮白色箱式货车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科研街108号上众汽车养护店门前,将存放在此处的28条轮胎(价值人民币8960元)盗走,后卖到废旧轮胎收购部,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田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价格认证结论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乔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萍芳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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