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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402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乡**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2020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同年9月15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至同年6月4日,被告人田某某与被害人白某某同居于合肥市新站区家天下三期35栋401室,其趁被害人睡着之际,秘密使用被害人手机进行三次网络贷款共计贷得人民币13300元,后田某某将上述13300元通过支付宝转入自己账户。

2020年7月13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田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2.检查笔录;3.金融贷款记录;4.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霞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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