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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97********,土家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张淑霞,北京深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至2019年11月12日间,被告人田某某本市海淀区**店,以佯装扫码支付后取消订单的方式,多次秘密窃取店内商品。上述被盗商品售价共计人民币360.32元。

被告人田某某于2019年11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兵

代理检察员:苏慧婷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7.辩护人张淑霞,联系方式:186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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