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东检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05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城**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社区**组**号)。2019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本院作出不起诉决定。2020年1月6日因涉嫌盗窃被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
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田某某来到被害人赵某某(男,65岁)位于佳木斯市东风区**厂**楼的家中准备打麻将,期间发现室内凳子上放置着一个黑色背包(价值人民币20元),便产生了盗窃的想法,随后趁被害人不备,将该黑色背包盗走,盗得人民币3,100余元,所盗赃款被其挥霍。案发后,田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案发后赃物被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田某某于2020年1月6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背包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现实表现、侦破经过、谅解书、收据、返还物品清单;
3.证人邹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搜查、指认、辨认笔录。
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兵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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