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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61969********,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云南省丘北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金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金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0日(星期天)8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利用金平城区赶集日之际前往金平县金综农贸市场实施盗窃,在市场内遇到普某甲(67岁)后使用随身携带的刀片划破其腰包底部,盗走包内农村信用社银行卡1张(卡号62319000218********)、身份证1张、现金人民币26元以及写有银行卡密码的纸张。后被告人田某某持银行卡到金平县城关信用社ATM机上取现人民币500元。

2.2020年6月14日(星期天)8时4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利用金平城区赶集日之际前往金平县金综农贸市场实施盗窃,在市场内遇到李某某(68岁)后利用随身携带的刀片划破其腰包底部,盗走包内农村信用社银行卡2张(卡号分别为62319000001********、6231900021********)、身份证1张以及写有两张银行卡密码的纸张。后被告人田某某持其中1张银行卡(62319000001********)到金平县城关信用社ATM机上取现人民币7000元。

3.2020年8月2日9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利用金平城区赶集日之际前往金平县金运农贸市场实施盗窃,在市场内先后三次故意用身体撞普某乙并利用随身携带的刀片划破其腰包底部,盗走包内现金人民币3050元。

被告人田某某于2020年8月3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剃须刀片7片;

2.书证:户口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银行账户流水明细表等;

3.被害人普某甲、李某某、普某乙的陈述;

4.视听资料;

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栩言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金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9页,散卷2页,光盘2张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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