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78********,壮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乡**村民委**街**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广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3月,被告人田某某多次在广那高速建设工地上盗窃钢管扣件、箍筋、地漏网、护栏配件等材料,于2020年3月17日被广南县公安局民警在广那高速旧莫2号隧道出口处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田某某盗窃的工地材料价值共计人民币3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时使用的车辆、被盗物品(照片);2.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接受证据清单、查获经过,查获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邓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8.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惠雯
(院印)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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