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55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200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住**村**组**号。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开始,被告人田某某伙同他人在东莞市**镇多次实施盗窃,主要采取撬开被害人小车车窗玻璃的方式,具体犯罪如下:
一、2020年7月25日4时许,被告人田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来到**镇**沿河路**号**楼楼下,盗得一辆电动车(价值2850元)并逃离现场。公安机关随即在**路将田某某、王某某抓获,当场缴获上述电动车。破案后,上述电动车已发还给被害人,后田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
二、2020年8月12日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来到**镇**社区**路**停车场,撬开被害人严某某的粤S**车窗玻璃,盗走车内身份证等证件。破案后,上述物品已发还给被害人。
三、2020年8月17日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携带螺丝刀,来到**镇**社区**路路边,撬开被害人付某某的湘E***车窗玻璃(维修费用2280元),盗走车内现金80元和银行卡等证件;撬开被害人张某某的粤S***的车窗玻璃(维修费用2000元),但未盗得财物。破案后,涉案证件已发还付某某,被盗现金无法起回。
四、2020年8月18日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伙同黄某某(另案处理)携带螺丝刀,来到**镇**社区**门口,撬开被害人秦某某的粤B***车窗玻璃(维修费用约350元),盗走车内现金150元;撬开被害人许某某的粤S***汽车车窗玻璃(维修费用约500元),盗走车内现金约350元;又撬开被害人黄某甲的粤S***车窗玻璃(维修费用约500元),但未盗得车内财物。破案后,上述被盗现金无法起回。
2020年8月18日12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镇**社区**网吧附近将被告人田某某抓获,并缴获作案工具等涉案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螺丝刀等作案工具;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邹某强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梁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等;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练飞秀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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