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55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办事处**村**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1日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11月29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上蔡县人民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2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田某某窜至张某某在上蔡县**街开的**服装店内,将店内1500元现金盗走。
2.2020年2月22日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窜至董某某开的**火锅店内,将店内1600元现金盗走。
3.2020年2月22日3时许,被告人田某某窜至刘某某开在上蔡县**路开的**足浴店内,将店内14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现金人民币4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杰
检察官助理:魏排星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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