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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1〕Z5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985********,汉族,小学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现住榆林市高新区**建设工地员工宿舍。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报经本院批准后于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赵**,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份,被告人田某某在榆林市榆阳区*路*号“*烤吧”饭店,采用撬门的方式进入饭店,盗取现金300元,细支芙蓉王香烟6盒(价值156元);被害人李某某修理门花费260元。

2、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田某某在榆林市神木市*镇**超市,采用溜门的方式进入超市,盗取超市内服装摊章某的现金580元;金银首饰摊黄某的现金400元;烟酒摊章某甲的现金200元,中华(软)香烟两条(价值1400元)。

3、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田某某在榆林市神木市*镇**超市,采用溜门的方式进入超市,盗窃超市内烟酒摊章某乙的中华(软)香烟五条(价值3500元)、芙蓉王(细支)香烟三条(价值780元)、黄鹤楼(硬侠骨柔情)香烟三条(价值900元)、南京(雨花石)香烟一条(价值530元)、金圣(智圣出山)香烟一条(价值1000元)、荷花(钻石)香烟一条(价值320元),现金1000元。

4、2020年7月份,被告人田某某在榆林市神木市**镇 “**”饭店,采用溜门的方式进入饭店,盗取现金30元。

5、2020年7月底,被告人田某某在榆林市神木市*路“*影院”,采用撬门的方式进入店内,盗取现金900元;被害人刘某某维修门花费600元。

6、2020年8月3日,被告人田某某在榆林市神木市*镇*村“*羊肉面”饭店,采用撬窗的方式进入饭店,盗取现金3000元。

7、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田某某在榆林市榆阳区*路**号“*菜馆”饭店,采用撬门的方式进入饭店,盗取现金100元;被害人尤某某维修门花费360元。

8、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田某某在榆林市榆阳区*路*号“*农家菜”饭店,采用撬门的方式进入饭店,盗取现金200元;被害人闫某某维修门花费16元。

9、2020年10月24日,被告人田某某在榆林市榆阳区*路“*羊杂碎”饭店,采用撬门的方式进入饭店,盗取现金500元,玫瑰金色OPPO R9手机一部(价值705.22元)、玫瑰金色VIVO X6D手机一部(价值539.22元,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被害人康某某维修门花费200元。

10、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田某某在榆林市榆阳区*路*楼下“*烧烤”饭店,采用撬门的方式进入饭店,盗取现金1290元;被害人拓某某维修门花费500元。

11、2020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田某某在榆林市榆阳区*路*宾馆楼下的烟酒门市,采取撬门的方式进入门市,盗取现金1000元,中华(硬)香烟一盒(价值45元,已返还被害人),苏烟(软金砂)香烟两盒(价值96元);被害人封某某维修门花费600元。

12、2020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田某某在榆林市榆阳区*路*建材市场北门“*羊杂碎”饭店,采取撬门的方式进入饭店,盗取现金人民币351元;被害人闫某甲修门花费20元。

以上,被告人田某某共计盗窃12次,价值19822.44元,8名被害人维修门花费2556元。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向被害人封某某退还现金1000元,向被害人闫某退还现金351元,向被害人拓某某退还现金9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违法史查询、价格认定结论等;

2被害人李某某、章某、黄某、章某甲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

4指认笔录:田某某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笑秋

检察官助理:井姣

2021年3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附页三页,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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