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19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在邓州市新华路凯撒网吧附近,被告人田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放置的五羊本田摩托车盗走,后通过井某某、詹某某等人介绍,销赃给范某某生自肥。经邓州市物价鉴定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29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起获退还被害人,田某某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证明、现场照片、证人范某某、井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邓州市物价认证鉴定结论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富豪
马 林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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