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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公诉刑诉〔2018〕49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邓州市******号。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2012年8月2日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19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在邓州市新华路凯撒网吧附近,被告人田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放置的五羊本田摩托车盗走,后通过井某某、詹某某等人介绍,销赃给范某某生自肥。经邓州市物价鉴定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29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起获退还被害人,田某某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证明、现场照片、证人范某某、井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邓州市物价认证鉴定结论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富豪

马 林

2018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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