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田xx,男性,1994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马街镇铁厂村委会xxxxxxxx,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3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罗平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1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xx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08时许,被告人田xx到罗平县马街镇农贸市场朱xx家杂货店内,趁朱xx家无人之机,将朱xx放在自家床上的180余元人民币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失主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被告人田xx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累犯情节;被告人田xx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艳芬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田xx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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