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54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19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盖州市,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镇**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被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因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瓦房店市**镇**村**门**房内,窃取被害人林某某在纸壳夹层内的人民币8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清单、返还清单、现场指认照片等;2.证人姜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田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锋
检察官助理:马春成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2册,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释放证明书各一份,共计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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