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7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住**镇**小区**号**单元**室。2009年6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武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武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武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8日被武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窜入武宁县新宁镇建昌路老物资局602室陈某某家,在主卧室抽屉内盗得一对黄金耳钉、一个黄金手镯、一枚黄金戒。经鉴定,所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11737元。
2.2019年10月2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窜入武宁县新宁镇月田村耿某甲家二楼,在右手边卧室书桌抽屉内盗得现金2000元。后又窜入旁边耿某乙家二楼,在右手边卧室衣柜内盗得黄金手链一条。经鉴定,该手链价值人民币2392.6元。
被告人田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到武宁县公安局黄塅派出所投案,且已赔偿被害人耿某甲、耿某乙家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黎某某、田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耿某甲、耿某乙、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相峰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在武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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