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公诉刑诉〔2014〕24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号,于2005年5月曾因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07年12月因盗窃罪被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1年9月因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9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田某某在***广场、***广场附近及***公园等地,采用用锤子砸车窗玻璃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总计38048元。
1.2014年5月3日1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窜至蚌埠市经开区***门口,用锤子把停放在KTV门口的白色***越野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将副驾驶座位上的手包盗走,手包内有6000余元现金、银行卡、身份证等物。
2.2014年4月29日中午,被告人田某某在***车道上,用锤子敲碎车窗玻璃的手段,盗窃1辆蓝色***牌小轿车车内挎包。挎包内有现金1200余元,身份证、银行卡、会员卡等证件。
3.2014年5月23日晚上,被告人田某某在***广场**对面的北侧马路上,用锤子敲碎车窗玻璃的手段,盗窃1辆褐色**小汽车副驾驶座包内的1盒装有5块的熊猫纪念币。经鉴定,纪念币的价格为22800元。
4.2014年6月9日晚上,被告人田某某在*****公园***南边停车场的车位上,采用锤子敲碎车窗玻璃的手段盗窃1辆黑色***小轿车车内物品,内有现金1400余元,1部黑色苹果4S手机以及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后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手机价格为人民币648元。
5.2014年6月11日晚上,被告人田某某在****桥头公园****停车场内,采用锤子敲碎车窗玻璃的手段盗窃一辆红色电瓶车,车内有现金200余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证件。
6.2014年6月11日晚上,被告人田某某在***公园***停车场内,采用锤子敲碎车窗玻璃的手段盗窃1辆白色***小轿车车内物品,有现金2000余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证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指认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入所健康体检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常海艳
2014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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