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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枞检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住枞阳县**镇**村**组**号。2010年因盗窃被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我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1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同年9月23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其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4月份的某一天早上六点钟左右,被告人田某某驾驶马自达三轮车窜至乌金渡桥新建工程桥西施工工地,盗走四个钢管和二十斤铁丝。

2.距第一次盗窃三、四天后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田某某驾驶马自达三轮车窜至乌金渡桥新建工程桥东施工工地,盗走五个钢管。

3.距第二次盗窃三、四天后的一天早上六点钟左右,被告人田某某驾驶马自达三轮车窜至乌金渡桥新建工程桥东施工工地,盗走四个钢管和一些钢筋。

4.距第三次盗窃三天后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田某某驾驶马自达三轮车窜至乌金渡桥新建工程桥西施工工地,盗走五个钢管和一些钢筋。

5.2020年5月17日早上六点多钟,被告人田某某驾驶马自达三轮车窜至乌金渡桥新建工程桥东施工工地,盗走一些钢筋和铁皮(切开的钢管)。

6.2020年5月18日中午,被告人田某某驾驶马自达三轮车窜至乌金渡桥新建工程桥西施工工地,在盗窃钢管时被工地工人现场抓获。

经枞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田某某盗窃的物品价格合计人民币3687元。到案后,被告人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4.枞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被告人田某某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繁星

检察官助理:吴小相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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