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田某某,绰号马屎,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8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住**镇**村委**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泸西县公安局逮捕。有前科,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泸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泸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泸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泸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于2018年4月19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20年1月10日重新报送我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1月12日16时04分,被告人田某某到泸西县**镇**庙街拆迁安置处张某某家门前,将张某某停在门前墙角处的一辆黑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偷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300元。
2、2019年03月11日14时左右,被告人田某某到泸西县**镇**小区尹某某家门前,将被害人尹某某停放在门前墙角处的一辆淡蓝色电动三轮车偷走。后田某某将该车骑到泸西县**镇**村委会***村**号周某某家,将该车以110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某。现该车已被追回并发还给失主。经鉴定,该车价值2100元。
3、2019年03月28日晚,被告人田某某到**镇**路**号院内,将被害人蔡某某停着的一辆黑色绿佳牌电动车盗走。后被告人田某某将该车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同村的王某某,现已追回该车并发还给失主。经鉴定,该车价值1800元。
4、2019年07月30日20时25分左右,被告人田某某到泸西县**镇**庙街凯宾斯基公寓旁,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着的一辆白色立马牌二轮电动车偷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200元。
5、2019年08月03日21时14分左右,被告人田某某到泸西县**镇**庙街壹米滴答快运门前,趁机将被害人易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白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偷走。后田某某将该车以300元卖给田某乙,现已追回该车并发还给失主。经鉴定,该车价值2800元。
6、2019年08月04日20时57分左右,被告人田某某到泸西县**镇**小区**市场**处,将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偷走。后被告人田某某将该车以8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谭某某,现已追回该车并发还给失主。经鉴定,该车价值3600元。
7、2019年0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田某某到泸西县**镇**街**局*单元*楼,将朱某某停放在*楼车库内的白色欧派牌二轮电动车偷走。后被告人田某某将该车以15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段永平,现该车已追回并发还给失主。经鉴定,该车价值230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电动车信息、收据等书证;
3、证人田某甲、周某某、王某某、田某乙、谭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尹某某、蔡某某、马某某、易某某、郭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绶仑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场所于泸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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