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田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04194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住所(户籍住址河南省安阳市**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由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3日下午,被告人田某某在安阳市解放路**宾馆东侧**公寓门前人行道上,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黄白相间颜色的新奥斯牌二轮电动车自行车(未锁车)盗走,销赃后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经鉴定,被盗二轮电动自行车价格为1306元。
2、2019年8月31日早上5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安阳市红旗路市中医院大门南侧人行道上,盗窃被害人崔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台铃牌红色二轮电动车自行车(未锁车),销赃后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经鉴定,被盗二轮电动自行车价格为774.70元。
3、2019年9月3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安阳市彰德路与解放大道交叉口南50米路西人行道上,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捅开电源锁,盗窃被害人刘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赛鸽牌黑色二轮电动自行车,销赃后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经鉴定,被盗二轮电动自行车价格为1256.60元。
4、 2019年9月1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安阳市解放路西头安阳火车站广场东北角**店西墙外,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小鸟牌粉色二轮电动自行车(未锁车),销赃后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经鉴定,被盗二轮电动自行车价格为595元。
被告人田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2.户籍证明、购车凭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3.被害人何某某、崔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被告人田某某辨认犯罪现场监控视频截图记录;7.被盗现场监控视频及光盘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酌情从轻处罚;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存周
(院印)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
3.光盘3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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