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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印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2001********,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4日被印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印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印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8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03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伙同吴某某(另处)骑摩托车到印江县**镇**村受害人罗某某家,从堂屋翻进卧室内用铁棍将卧室的一个箱子撬开,盗得现金1000元和一张银行卡,随后两人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二人于当日晚上在印江县**街道**桥旁中国农业银行ATM取款机上将盗窃得的银行卡内700元取走,田某某得现金700元,吴某某得现金1000元。

二、2020年03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开车伙同吴某某(另处)窜至印江县**镇**村,见受害人何某某家房屋窗户未关,田某某便用脚将该窗户踢坏后,二人进入房屋内实施盗窃。二人正在实施盗窃时,被回家的何某某发现,随后二人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于2020年5月4日到印江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罗某某银行卡交易流水复印件、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情况说明、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到案经过、刑拘嫌疑人体检专用表复印件、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证言:吴创造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罗某某、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珍平

                                               检察官助理 付红伟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印江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份,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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