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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二部刑诉〔2019〕20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生于1995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111995********,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去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红岩镇**路**号**栋**单元,无业。 2014年12月27日因盗窃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9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元市利州区公安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该在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红星村二组红星沙场工人宿舍内玩耍至7月18日0时许,趁被害人陶某某熟睡旁边无人之际,将被害人陶某某放在宿舍床头桌子上充电的一部VIVOY71手机(经鉴定价值720元)和一部ipadmini4机(经鉴定价值2240元)盗走,同时将被害人赖某某放在床头上充电的一部金立手机(经鉴定价值240元)一并盗走。被告人田某某认为盗窃的两部手机价值不高,将盗窃的手机扔在宝轮镇澳援大道下面的河坝,将盗窃的ipadmini4机以630元的价格销赃给赵某某,所获赃款被其挥霍。破案后追回被盗ipadmini4机已发还给被害人陶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陶某某、赖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曾因两次盗窃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盗窃作案,其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险性较大,依法应当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杰瑜

2019年10月9日

附: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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