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来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71962********,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来某某,住来某某**镇**村**组。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来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北省来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19);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多次在来某某**镇**村小地名**院子、**坳、**坡等地偷伐他人责任山中林木共计44株,立木蓄积5.2327立方米,并出售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测定报告等书证;2.证人向某某、唐某某、朱某某等8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金梅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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