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5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贵州省绥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田某某因建房需要,在未取得绥阳县宽阔镇天台村永庄五组村民的同意,也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绥阳县宽阔镇天台村永庄五组集体所有的小地名“来龙山”、“尖脑壳湾”两处山林内砍伐林木杉树和松树等共计53株。经绥阳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人员检验,田某某非法砍伐林木53株,其中杉木40株,立木蓄积量为5.4206立方米,马尾松12株立木蓄积量为6.3478立方米,青冈1株立木蓄积量为0.1326立方米,共计立木蓄积量为11.901立方米。
2020年2月29日,绥阳县公安局宽阔派出所接到村民报警后,该所民警在与宽阔镇林业站工作人员现场走访过程中,被告人田某某主动向出警民警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青冈树原木1件、杉树原木40件、松树原木35件、作案工具手锯和斧头各1把;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案件移送书、宽阔镇林业站证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陈某某、潘某甲、潘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绥阳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擅自砍伐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案发后主动进行补植复绿,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永熙
检察官助理 张伦姗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在处所:绥阳县**镇**村**组**号,电话15120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补充材料:詹某某、丁某某、刘某某、江某某、倪某某情况说明各一份;王某某询问笔录一份;绥阳县森林公安局情况说明及照片共5页,绥阳县公安局宽阔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