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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滥伐林木案)_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诉刑诉〔2019〕16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61957********,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兴山县,住兴山县**乡**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兴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11月,被告人田某某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范围和树种,用弯把锯、油锯等工具,自己或者雇请他人在其位于兴山县**乡**村*组的跳石湾、龙池包、成池包(均为小地名)的山林中砍伐杉树、松树共计169株,折合立木蓄积34.4541立方米。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月,田某某雇请他人在其本人所有的山林跳石湾(小地名)中采伐松树8株,立木蓄积1.7046立方米。

2.2018年2月,田某某雇请他人在跳石湾山林中采伐杉树58株,立木蓄积5.6675立方米,在龙池包山林中采伐杉树16株,立木蓄积2.1414立方米。

3.2018年4月,田某某雇请他人在龙池包采伐松树3株,立木蓄积1.2938立方米。

4.2018年9月至11月,田某某雇请他人在其位于成池包的山林中砍伐松树84株,立木蓄积23.6468立方米。

另查明:田某某于2018年3月8日办理了一份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地点为兴山县**乡**村**组跳石湾,树种为马尾松和杉树,疏伐蓄积分别为5.56立方米和4.09立方米,有效期为2018年3月7日至4月6日。2018年4月8日,兴山县高桥乡贺家坪村村委会为本村村民集体办理生活烧柴采伐栎类林木的采伐许可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油锯、涉案木材等物证照片;2.归案情况说明、林权证复印件、林木蓄积计算说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董某某、龚某某等人的证言;4.兴山县森林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燕妮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兴山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3403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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