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93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81962********,汉族,小学肄业,务农,出生地重庆市巫溪县,户籍所在地巫溪县**镇**村**组**号,现住巫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8月至12月,被告人田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独自用油锯到重庆市巫溪县红池坝镇九坪村五社“半边街”(小地名)其本人的山林里砍伐42株柳杉和6株华山松,并将其中大部分木料出售给李某某和陈某某,获利4400元。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采伐的48株树木活立木蓄积21.742立方米。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田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田某某作案用的1把油锯、1把弯把锯、1把弯刀于同年8月27日被公安机关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林权证复印件、镇政府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米双鹏
检察官助理 周艳宁
2020 年 9 月 30 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215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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