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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滥伐林木案)_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公诉刑诉〔2019〕283号 

  被告人某某,女,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唐县****村,2019年7月3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日,被告人田某某购买位于**镇**村村东小地名菜园子地中的杨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购买树木采伐。经勘验,被采伐的杨树折合林材共计19.569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忠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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