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公诉刑诉〔2019〕283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唐县**镇**村,2019年7月3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日,被告人田某某购买位于**镇**村村东小地名菜园子地中的杨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购买树木采伐。经勘验,被采伐的杨树折合林材共计19.569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忠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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