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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田某某,曾用名田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武安镇**村13祖,现住射洪市武安镇**村**组,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被告人田某某在射洪县民政局登记设立射洪万福养生养老苑;2017年3月在射洪县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登记注册成立四川万福缘养老服务公司,该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被吊销。2015年8月,被告人田某某拟筹建**镇桃花山养老基地。为筹措桃花山养老基地建设资金,被告人田某某聘请敬某某、董某某等人组建营销团队,印制宣传单到县城老年人聚集场所散发,邀请老年人到公司听讲座,营销人员通过讲座鼓动老年人向万福养生养老苑预缴养老金,被告人田某某收到预缴的养老金后,养老苑与客户签订《射洪万福养生养老苑(入住消费)养生养老服务合同书》,承诺按照预缴金额的不同,在预缴养老金客户不入住期间养老苑将向其赠送(返还)一定天数的标准间床位费(床位费价格为每月560元),一年一结,满三年退还本金。2015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田某某以上述方式变相吸收鲜某某(男,75岁)等二十五户存款人民币115.5万元,投入到**镇桃花山养老基地建设,2018年3月因资金链断裂未能按期还本付利息。

截止2019年11月15日,支付返反利(利息)6.0858万元。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田某某向预存养老金客户鲜某某、敬某文、林某某、敬某生、陈某某某、唐某某退还人民币共计0.5585万元。I 

2020年1月7日,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提交了相关材料;2020年4月21日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营业执照、相关合同、与被害人签订(入住消费)养生养老服务合同书、客服五大权益书、收条、到案说明、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敬某某、董某某、蒋某某、陈某某、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鲜某某、宋某某、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四川中衡安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设计报告;

6、其他材料:到案说明、户籍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达115.5万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提交相关资料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党伟

书记员:王正阳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射洪市武安镇**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332063**** 

2.刑事侦查卷宗7册,被告人田某某所交的谅解书17份、收条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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