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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涉嫌诈骗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三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 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01196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东方**,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路**道**号**号楼**单元**号,(工作**城市管理执法局(退休)。2018年4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9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我院依法批准逮捕,2019年9月6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6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以来,田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虚构单位内部存钱返息的事实,用伪造的德州市第二建筑公司收据,分16次骗取徐某某、卢某某共计571万元,并将两被害人钱款分别转给潘某某110余万元用于放贷、转给张某某166万元用于借给亲属投资、转给孙某某270余万元用于归还欠款,其余取现及支付他人利息。期间,田某某支付徐某某利息194.43万元、卢某某利息4.2万元,后因无力归还本息,2018年1月份田某某以返钱、更换收据为由将被害人手中收据全部骗走销毁,并将名下房产变卖所得的绝大部分房款转移给子女后逃匿外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卢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霞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5张。

3.补充证据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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