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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涉嫌盗窃罪)(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5********,汉族,中专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务工,住河东区**街道**街村。2013年7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2015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8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田某某到临沂市河东区、罗庄区等地多次盗窃电动车、电动车电瓶等物品,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42755余元。

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月24日,被告人田某某到河东区**街道**村西路口,盗窃常某某在此停放的速派奇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000余元。

2.2018年5月6日,被告人田某某到河东区**街道**村合力模板厂南侧,盗窃赵某甲在此停放的电动车电瓶一组,价值人民币500元。

3.2018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田某某到河东区**街道**村**街房门口,盗窃王某甲在此停放的淮海牌电动三轮车、捷马牌电动车和雅迪牌电动车各一辆及车上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600余元。

4.2018年6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到河东区**街道驻地“太和牛肉板面”门口,盗窃王某乙停放在此的远豪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000元。

5.2018年7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到罗庄区**庄街道**村**市场**室**楼过道内,趁无人之机盗窃陈某甲的宝悦牌电动车电瓶一组,价值人民币400余元。

6.2018年8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到罗庄区**庄街道**小区**号楼**单元楼道,趁无人之机盗窃韩某某的宝悦牌电动车电瓶一组,价值人民币200元。

7.2018年8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到罗庄区**庄街道**小区**号楼**单元楼下,趁无人之机盗窃王某丙的宝悦牌电动车电瓶一组,价值人民币200元。

8.2018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田某某到罗庄区**庄街道**小区**号楼**单元楼下,趁无人之机盗窃亓某某的三鑫牌电动车电瓶一组,价值人民币300元。

9.2018年8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到罗庄区**庄街道亿家超市门口北侧,盗窃谢某某的立马牌电动车电瓶一组,价值人民币300元。

10.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田某某到河东区***国道****天诚门窗店门口,盗窃徐某甲存放在此处的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000元。

11.2019年1月7日2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到河东区**街道**村“庆华家具店”门口,盗窃郝某某停放在此的富士达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200元。

12.2019年1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到河东区**街道**村徐某乙家门口,盗窃停放在此的新鸽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后,被告人盗走电动车电瓶,将车身弃置该村村西800米处。电动车电瓶价值人民币800元。

13.2019年1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到河东区**街道**村徐某丙家门口,盗窃在此停放的电动三轮车一辆及卖鱼工具一宗,共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

14.2019年3月14日6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到河东区**街道**村和美超市门口,盗窃徐某丙在此停放的电动车电瓶一组,价值人民币250元。

15.2019年3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到河东区**街道**村,盗窃宋某某在此停放的小鸟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00元。

16.2019年3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到河东区**街道**村,盗窃王某丁的小刀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00元。

17.2019年4月5日19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到河东区***国道与**路口交汇处向南50米路东“天成米业”门口,盗窃徐某丁在此停放的捷马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000余元。

18.2019年4月8日19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到河东区**街道**村一电机修理店门口,盗窃艾某某在此停放的高仕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00元。

19.2019年4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到河东区**街道**村彭坤草鸡店门口,盗窃陈某乙在此停放的金剑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800元。

20.2019年4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到河东区**街道尚家婚纱摄影店门口,盗窃姚某某在此停放的电动车电瓶一组,价值人民币360元。

21.2019年4月23日6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到河东区**街道**村新潮服装店门口,盗窃杨某某在此停放的电动车电瓶一组,价值人民币400元。

22.2019年5月6日6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到河东区**街道**村,盗窃赵某乙停放在养鱼场门口的电动车电瓶4块,价值人民币147元。

23.2019年5月6日6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到河东区**街道**村宜家装饰店门口,盗窃王某戊在此停放的电动车电池一组,价值人民币100元。

24.2019年5月10日7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到河东区**街道**村骑行俱乐部门口,盗窃郭某某在此停放的捷马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000元。

25.2019年5月11日6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到河东区**街道盛业超市门口,盗窃王某己在此停放的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800元。

26.2019年5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到河东区**街道佟辉广告公司门口,盗窃王某庚在此停放的捷马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600元。

27.2019年5月27日6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到河东区**街道名流网吧门口,盗窃王某辛在此停放的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000元。

28.2019年5月28日6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到河东区**街道**村一口腔诊所门口,盗窃闫某某在此停放的电动车电瓶一组,价值人民币400余元。

29.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田某某到河东区**街道**村的田地头,盗窃停放在此的海宝牌电动车电瓶一组,价值人民币418元。

30.2019年6月底7月初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到河东区**街道**村和美超市门口,盗窃魏某某的爱迪达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800元。

31.2019年6月2日2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到河东区工业园**庄集市,盗窃袁某某在此停放的电动车电瓶一组,价值人民币200元。

32.2019年6月2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到河东区**街道“好再来”麻辣烫门口,盗窃张某甲在此停放的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000元。

33.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田某某到河东区***辖区天元机械厂东门路边,盗窃吴某某在此停放的双鑫牌四轮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600余元。

34.2019年7月7日2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到河东区**街道**村泳康洗浴中心门口,盗窃吴某某在此停放的雅迪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00元。

35.2019年7月9日2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到河东区**街道**村聚鑫批发超市门口,盗窃张某乙的捷马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000元。

36.2019年7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到河东区**街道**村一手机店门口,盗窃卢某某在此停放的兴世达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800元。

另,被告人田某某将其盗窃的价值8580余元的电动车电瓶及充电器存放在罗庄区******小区12号楼3单元的储藏室里,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民警于2018年8月26日将其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等书证;辨认、勘查等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害人常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艳春

2020年4月13日

附: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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