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翔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519******101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寺台乡**村**社。2013年6月,因犯抢夺罪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 7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礼泉县**物流门口发现一辆未拔钥匙的白色绿驹电动车,其趁人不备,将该电动车盗走,并在礼泉县双照镇姚某某废品收购站变卖200元人民币后挥霍。
2.2020年5月18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田某某在西安市发现一辆未上锁的青桔单车,后趁人不备将该单车盗走并一路于2020年5月20日左右流窜骑行至凤某某田家庄镇,将该单车藏匿于北小里村一果园看护房内,并在看护房内居住。
3.2020年5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田某某在凤某某城东关****建筑工地门口将打桩机上的滑轮组及卡扣盗走,用青桔单车运输至岐山县**物资回收站变卖54元。
4.2020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田某某在青铜器博物馆对面的机场建设搬迁工程工地趁看护人员熟睡之时,在工程物资帐篷内盗窃一台博飞牌自动安平水准仪,后将其藏匿于其居住的果园看护房内等待变卖。
5.2020年5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横水镇长虹街道**饺子馆门口发现炉子上面放着一个不锈钢水壶,后将该水壶盗窃后藏匿于其居住的果园看护房内等待变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抓捕经过、批准逮捕决定书等书证;
(2)发票及价格证明;
(3)前科证明;
(4)鉴定意见通知书;
(5)户籍证明;
2、证人姚某某、何某某证言;
3、被害人袁某某、刘某儒、刘某录、闫某某、许某某陈述;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扣押、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6、被告人田某某供述与辩解;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田某某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琦
检察官助理:刘晶莹
2020年9月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凤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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