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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涉嫌盗窃案)_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41998********,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富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4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富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19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到云南省富民县**街道**花园(**号)小区**栋**室内,在被害人廖某某(同住室友)的房间床头柜上层抽屉内盗得现金人民币6000元,随后到富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助银行将人民币6000元存入自己的银行卡账户并通过微信提现到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用于充值到蚂蚁彩票APP账户。

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并已退赃,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作案经过,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旻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再见,联系电话:18206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5.简易程序告知和征求意见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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