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1日18时许,在丰南区乡镇村庄北街,被告人田某某与其邻居刘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田某某持刀将刘某某砍伤,经丰南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丰南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6丰南区公安局出警录像及现场照片;
7作案工具及照片;
8被告人田某某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向征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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