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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二部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70*********,汉族,无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7月24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丰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1日18时许,在丰南区乡镇村庄北街,被告人田某某与其邻居刘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田某某持刀将刘某某砍伤,经丰南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丰南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6丰南区公安局出警录像及现场照片

7作案工具及照片;

8被告人田某某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向征

(院印)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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