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472号

被告人田某某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21993********,汉族,出生地为湖北省孝感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北省孝感市**镇**村**号,现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村**号**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12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田某某在其位于广州市海珠区**街**村**号**房的家中,次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田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当日如实供述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田某某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阳

2020年4月7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5册,光盘6张。

3、作案工具手机1部,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