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21993********,汉族,出生地为湖北省孝感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北省孝感市**镇**村**号,现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村**号**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田某某在其位于广州市海珠区**街**村**号**房的家中,三次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田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当日如实供述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田某某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阳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5册,光盘6张。
3、作案工具手机1部,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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