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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3********,汉族,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住河东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临沂市河东区**路**村路段时,被河东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田某某静脉血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宗学

检察官助理:徐倩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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