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8日21时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蒙J3****的白色北京牌普通低速货车,从商都县小海子镇出来准备去察右后旗红格尔图镇南二海村幸福苑,沿S105线由东向西行驶至S105线165公里处时,被民警依法查获,经乌兰察布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14.5mg/100ml。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平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田某某联系电话13947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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