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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住察右后旗****村,2012年因无证驾驶被察右后旗交管大队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8日21时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蒙J3****的白色北京牌普通低速货车,从商都县小海子镇出来准备去察右后旗红格尔图镇南二海村幸福苑,沿S105线由东向西行驶至S105线165公里处时,被民警依法查获,经乌兰察布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14.5mg/100ml。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察右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平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田某某联系电话13947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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