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978********,汉族,大学本科,大理**司法鉴定所法定代表人、云南**事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土地评估师、测绘工程师,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祥云县,住祥云县**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5日18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受朋友杨某某邀约,驾驶号牌为云******越野车到祥云县祥城镇村香园饭店吃饭、饮酒。当日20时许,田某某驾车送朋友环某某回家,沿清红路、文苑路、财富大道、彩云大道行驶,行至财富大道和彩云大道路口东侧50米处,被祥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对田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14.4mg/100ml。民警将其带到祥云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田某某的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18.21mg/100ml。田某某的准驾车型为C1,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院的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田某某判处三个月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忽伊妮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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