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85********,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地同现住址是山东省诸城市**街道**庄**村**号。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田某某在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租赁的诸城市**村西北王某某的养殖院落内进行镀锌加工,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院内未做防渗处理的渗坑中。2019年7月1日,经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电镀槽内液体含有镍0.02㎎/L、锌32.7㎎/L、铬<0.02㎎/L、PH值5.01;钝化池内液体含有锌4.63×10∧3mg/L、铬1.05×10∧4mg/L、镍0.08mg/L、PH值2.07;渗坑内液体PH值2.20、锌712mg/L、铬369mg/L、镍0.14mg/L。被告人田某某已与潍坊**环保有限公司签订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由**环保公司对电镀废液、污染土壤进行处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办案说明、抓获经过、调查报告、关于田某某电镀加工点渗坑情况的说明、查封清单、查封决定书、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2.鉴定意见;3.辨认、查封、现场勘查笔录等;4.视听资料;5.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艳梅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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