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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敲诈勒索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酉检未刑诉〔2020〕Z1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2002年3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2200203033515,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大溪镇金线村2组30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被告人田某某伙同贾某某(另案)在酉阳县大溪镇采取威胁、恐吓的方式,强迫万某甲(2008年2月28日出生)将其爷爷万某乙的存折拿出,并通过柜台现金取款的方式将存折上的钱取走,二人分别于2019年10月28日取款500元、2019年10月30日取款3500元、2019年11月12日取款3000元、2019年12月23日取款1000元。

2.被告人田某某在酉阳县大溪镇采取威胁、恐吓的方式,强迫万某甲将其爷爷万某乙的存折拿出,并通过柜台现金取款的方式将存折上的钱取走,田某某分别于2019年11月6日取款3000元、2019年11月22日取款2000元、2019年11月28日取款2100元。

2020年5月11日,田某某在酉阳县大溪镇石提村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证实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被告人田某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且系抓获归案等;

2.证人王某某、向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家中存折上的钱被取完的事实

3.被害人的万某甲陈述,证实其被田某某和贾某某威胁,被迫并多次将家中的存折拿出给田某某等人取钱的事实;

4.同案关系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田某某一起威胁万某甲,让万某甲将家里的存折拿出来给其和田某某取钱的事实;

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伙同贾某某一起用言语威胁、恐吓万某甲,让万某甲将家里的银行卡拿出来给其取钱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言语威胁他人的方式,多次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田某某作案时系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张鹏丽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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