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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19〕99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区**号。2019年4月13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12月13日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在保定市长城南大街王家菜馆门前,划坏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此的冀F*****白色大众斯柯达汽车车漆。经鉴定,车损的价格为人民币6000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已经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8.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美宁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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